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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别的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态废料、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产停业,并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
对生产者专门用来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
;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不足1万元的,并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不足1万元的,并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